炮制“出口假象”终受法律制裁
经专案组最终查实,以闫莉为实际控制人的吉林省琴航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,通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、虚列进项税额、出口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货物等违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,共计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940份,金额5484.27万元,骗取出口退税款合计578.12万元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: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:(一)为他人、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;(二)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;(三)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: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,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,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,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针对其违法事实,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上述规定,依法对吉林省琴航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作出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578.12万元的处理决定。目前,案件已移送至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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